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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需发挥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整体优势,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级矫正组织要建立协调机构,畅通信息渠道,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工作健康发展。
社区矫正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二)公安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因此,要继续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脱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能,规范管制、缓行、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社区矫正配套措施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与司法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四)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五)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矫正对象提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对象要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协同司法所解决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问题。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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