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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